(2009年3月2日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佛科联”)。英文译名为Fosh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FFSS。
第二条 本会是正处级建制的群众团体,是佛山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社会科学工作的助手和参谋,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挂靠归口市委宣传部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机关大院8号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根据授权,依法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学术交流。
(四)根据授权,制订、实施我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规划。
(五)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工作,办好本会刊物、社科网站和其他刊物、资料。
(七)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促进社会科学学术性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省内外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九)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界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完成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和各区社科联,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本会委员候选人;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评奖和评优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开展活动的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有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市各有关单位、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产生。本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名并与有关部门协商推荐产生部分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任期相应改变。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向本会推荐一名委员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任本会委员。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增补委员或因其他原因变更委员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委员所在社团或机构被撤销、本会会员单位退会,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执行本会工作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职权,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由本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专职副主席召集。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或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担任本会顾问,聘请热心支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会名誉委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其他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交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和专职副主席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在专职副主席职位空缺时,行使第二十七条的职权;
(三)完成主席和副主席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