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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来源:社科联  发表时间:2014-06-19 13:05 分享至:
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佛山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Fosh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FFSS

第二条  本会是正处级建制的群众团体,是中共佛山市委和佛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佛山所辖区(镇)社科联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挂靠归口市委宣传部管理。

第五条  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住所为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佛山市机关大院8号楼。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对本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 指导和协调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佛山所辖区(镇)等社科联工作,加强与党校、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等具有社会科学职能机构的联系和协作;

() 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

()组织开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认定活动;

()承担我市社科规划制订及社科规划项目落实工作;

()开展和指导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编辑出版社会科学著作及学术作品,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与有关单位联合编辑出版社科刊物《佛山研究》、《学习天地》和其他刊物、资料,办好社科理论网站;

()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组织和开展社会科学知识培训、咨询服务活动;

()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推动重点学科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培养造就社会科学人才,壮大社会科学队伍;

(十一)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本市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大型企业、高等院校、佛山所辖区(镇)等社科联,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参加本会组织的评奖和评优活动;

()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开展活动的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内未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市各有关单位、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产生。本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名并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部分代表。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各自推荐人选,以及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提名推荐人选,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委员所在社团或机构被撤销、本会会员单位退会,其委员资格自动撤销。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代表大会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

()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

()制定和执行本会长远工作规划;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为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研究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执行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决议;

()向代表大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负责筹备和召开代表大会;

()通过上级提名的本会负责人建议人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委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研究聘请本会顾问和本会名誉委员等有关事宜;

()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社会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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