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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社团组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来源:市社科联  发表时间:2022-11-10 09:14 分享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我会对社团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所辖社团组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以下简称《细则》)、《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以及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社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推动我市哲学社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我市域内依法取得社团组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社科理论研究、社科宣传普及等活动,获准成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包括由市社科联直接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和由其他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两类。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四条经市民政局管理登记的市级社科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市社科联团体会员。市社科联不接受个人会员。

    由市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均为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市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

    第六条市社科联团体会员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社团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则》及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由市社科联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发生重大变更时,除严格依照《条例》、《细则》和《规则》等有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外,还应主动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同时接受市社科联的管理监督。

    社团组织入会、退会、重大变更等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业务办理须知》。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市社科联委员候选人;

    (二)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和使用市社科联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四)对市社科联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向市社科联申请活动资助;

    (六)根据市社科联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条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社科联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市社科联的决议,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完成市社科联委托的任务;

    (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以各种形式鼓励和激发会员进行科学研究与探讨,推动学科建设,为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时开展换届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社团组织工作;

    (四)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荐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先进社团组织工作者;

    (六)举办较大活动后,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活动信息;

    (七)完成换届等重大变更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或新章程送市社科联备案;

    由市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换届或届中变更前,应把章程修改草案和新一届常务理事以上候选人名单或调整的候选人名单报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和备案;

    (八)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应及时把相关材料送市社科联备案;

    (九)提供社团组织会刊(每期寄2份)及其他重要学术信息和资料,积极推介会员出版的著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承担对团体会员的日常组织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市社科联对团体会员单位实行如下管理:

    (一)建立团体会员档案;

    (二)通过走访调研,掌握和指导社团组织及学科建设情况;

    (三)对团体会员的业务活动实行指导和扶持;

    (四)对市社科联资助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每年召开社团组织负责人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六)推荐先进社科组织和先进社科工作者等项目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提及的内容外,市社科联还对由市社科联直接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团体会员实行如下管理:

    (一)负责社团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监督和指导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团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视情派员出席社团组织重大活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应积极完成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在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各种形式鼓励和激发会员进行科学研究与探讨,推动学科建设,为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主办各种重大活动前,需经社会团体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再报市社科联备案后方可进行。如属协办、承办的则由主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将活动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举办形势报告会、理论研讨会和各类讲座、论坛,须对拟邀请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同意方可举办。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得举办。对在活动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努力消除影响,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应把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含对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学术研究成果所作的统计)。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确因资金短缺可向市社科联申报活动资助。活动资助管理详见《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活动资助办法》。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佛山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团体会员从事合法有偿服务活动、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接受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不得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应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私设独立帐户,分支(代表)机构代收会费必须全额上缴,由社会团体法人统一收支,统一管理。团体会员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费用、摊派经费,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团体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

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在经批准成立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辖区的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指派人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团体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社会团体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团体会员违反市社科联章程及有关规定,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或1年不开展活动,市社科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必要时移送相关证明材料至民政局,由民政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团体会员出现《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八款情形之一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以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经市社科联多次督促整改,仍未见改正的,将终止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2年不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任何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社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活动,违法违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或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团体会员未如期完成市社科联资助的活动项目的,按《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组织活动资助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组织活动资助办法》(点击下载)

          2.《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业务办理须知》(点击下载)

    

正式红头文件:佛社科联通〔2022〕22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社团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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