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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活动资助办法(2017修订)
来源:社科联  发表时间:2017-02-23 11:16 分享至:

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活动资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社会科学界社会团体经常性活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繁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解决我市社会科学界部分社会团体经费不足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团体智囊团、思想库的作用,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活动主题由申请的社会团体自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团体是: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团体活动是:各社会团体开展的社科研究、社科宣传普及、社科知识讲座、社科知识竞赛、社科学术会议等。

第六条 凡市社科联所属社会团体均可提出资助申请,尤其鼓励学科性质相近的社会团体联合举办活动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当年的2月至10月均可申报

  第八条 社会团体在活动举办日前30个工作日向市社科联递交书面申请,列明活动详细方案及经费预算情况,并填写《市社科联社团活动资助申报表》(一式4份),报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

  第九条 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对社会团体活动资助申请提出预审意见,经分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批准后,确定资助金额。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直接指导经批准资助的社会团体活动,承办的社会团体具体做好活动的筹备工作,并积极向学会工作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经批准资助的社会团体活动,原则上要按照申报的时间和内容举办。因故需要更改时间和内容的,应书面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经批准资助的社会团体活动,其主办单位必须包括市社科联,申请的社会团体可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的社会团体(联合举办活动的牵头社会团体)要在活动结束后10天内将活动总结报告、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报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存档。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活动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一般以部分资助为主,市社科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部分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活动承办的社会团体需有一定的活动启动资金,并在市社科联批准资助的范围之内开展活动,资助经费不得挪作申报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超支部分由承办的社会团体自行解决。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活动资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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