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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来源: 佛山市社科联   发表时间:2019-11-12 09:35} 分享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性纲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非常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观点,也是我们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的一贯政治主张。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用制度体系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在坚持人民主权的原则下按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公共决定的活动机制。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内涵的理念追求主要有:核心是主权在民,前提是自由平等,关键是维护多数决定,始终遵守程序和制度。制度,通常是指一个共同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而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规范程序活动的规则。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一是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二是具有规范性和秩序性;三是制度具有共识性和凝聚性;四是制度具有协调性和整合性。所谓的民主制度是指为了实现人民民主而制定和推行的活动规范,是体现民主内涵的主要外延。民主制度体系通常是指由若干个紧密相连、互为促进的制度结成的制度群,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就是这样一个若干民主制度结成的制度群,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整个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时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特别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他还特别强调,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不会因“人亡而政息”。他还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改革开放40年来,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建设原则。不论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强调这一点。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3]可见,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的一贯思想和主张。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4] 

  在当今人类世界,不同的国家由于对社会价值目标追求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国情不同,因而,其社会制度也明显不同。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和实现人民民主与现代文明的发展目标,因此,其国家制度和各项制度就与实质上是维护少数资本利益的资本主义制度存在根本不同。同时,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不同,其社会制度和具体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近代以来的历史说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普遍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政体,但同样是代议制国家,英国就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就是民主共和制。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美国就是三权分立下的总统制,法国就是半总统半内阁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绝非偶然,都是每个国家的政治历史传统和当时情况即国情使然。 

  人类社会的现代历史也证明,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模式事实上是行不通的。20世纪70年代后,拉丁美洲照抄照搬欧美的制度模式,结果陷入“拉美化”危机,造成频繁的军事政变和政权更迭,以至于经历了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的“失去的十年”,而“拉丁美洲民主政治的平均质量依然没有决定性改善”(墨西哥政治学家马西亚斯的评语)。20世纪80年代的大多数非洲国家被迫接受了西方政治模式,实行多党制,结果不仅没有带来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反而在多数国家爆发了严重动乱,社会秩序瘫痪,经济危机不断,不少国家甚至还发生了无休止的内战。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上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根本原则,揭示了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实现三者有机统一,是体现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有序参与政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用法治确认和保护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为充分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具体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制度是由宪法规定并且必须坚持的,体现了社会主义主权在民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既区别于西方的议会民主制,也不同于前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前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工农代表苏维埃制度,民主的主体不够广泛。在中国,人民是一个包含广泛的范畴,既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和革命干部,也包括所有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的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此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为国家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确立了规范的政权架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由此可见,这项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此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有着很大不同。西方的议会主要体现为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一会两院由其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西方的议员是职业政客,我们的人民代表则是来自人民群众的各个阶级、阶层的优秀代表,能够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合理做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西方“三权分立”常常相互扯皮,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效率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它既不是前苏联和东欧那种一党制,也不是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这种政党制度既有利于发扬民主、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又有利于加强、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从而实现统一领导与广泛民主、富有效率与充满活力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自己的优势,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本性,与西方的多党制的党派对立和残酷竞争有着很大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又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它既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形式,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在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实行自治,有效地处理了民族平等关系,体现了民族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广大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它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西方国家的有识之士也倡导在基层社会发展民主,譬如社群民主、协商民主等等,但是,他们并没有将基层民主列为政治制度。将基层民主列入政治制度层面,坚持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提出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奋斗,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不断发展和成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当家作主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制度平台。由于历史和现实种种原因,这些制度的优势和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实现,但是,改革绝不是另起炉灶,抛弃这些制度,照抄照搬西方一些国家的议会民主、多党竞争和三权分立等资本主义制度。恰恰相反,改革是为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规范、持久,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应有的优势和功能。为此,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和稳定。当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并不等于我们简单地排斥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在人类政治文明中包括西方政治文明中,有一些做法和经验是含有人类文明共同价值的,我们可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地借鉴和吸收。 

  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做了专门研究并且做出规划和部署。可以想见,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 

  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和国家行为的总和,它是一个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及其运行方式和实现手段。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还包括一些服从和服务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具体制度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若是不文明、不合理,体制机制再好也没有意义;如果体制机制存在问题,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优势和功能也难以发挥。所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之间必须一致和统一。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2月17日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讲话中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5]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为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当家作主提供了有效平台和制度空间。但是,现行的体制、机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使得我们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优势和功能没有充分体现和发挥,甚至影响乃至于阻碍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正常运转。所以,只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进步与合理,使体制机制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实现统一和协调,才能最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等等,还包括政治治理。应该看到,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了基本共识,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方向也有了清晰认识。但是,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具体路径和方法,仍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我们之所以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因为政治治理还没有完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还不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治理现代化,不断用好的体制机制来革除过时的体制机制,用优良的制度环境来取代积弊的制度环境,为发展民主法治提供科学、健康、规范、进步的制度保障。必须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推进政治治理的现代化,才能够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使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更加合理,最终形成相互配套、相对稳定、成熟而定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6]两个“都由”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的鲜明立场和践行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的坚定决心。《决定》还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方面,在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等方面都提出要求,为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指明了方向。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就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决定》再次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协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的重要平台。《决定》提出:“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自觉接受监督的政治勇气和广阔胸怀,为民主监督树立了榜样。《决定》又一次强调:“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完善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方法,展现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制度基础。《决定》进一步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界别设置,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8]这为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供了基本原则。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更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的领导、武装斗争、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三大法宝,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同样还要坚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决定》指出:“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完善照顾同盟者利益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凝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力量,谋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9]坚持大统战的工作格局,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发展更加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和力量,组成浩浩荡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因此,就要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把所有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爱国者团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旗帜下,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奋斗。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就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应当按照《决定》所提出的那样,“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0]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落实好、发展好。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广大群众中“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11]。同时,发达地区和内陆地区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12]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红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成果。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就要进一步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按照《决定》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3]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和开展基层群众自治,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也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参与管理自己所在基层单位的事务提供制度保障。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可以相信也可以预见,在党和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的接续奋斗下,通过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也一定能够随着这个总体目标的发展和实现更加成熟、更加规范,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也一定能够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自己更多的智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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