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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个全面”布局中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
来源:社科联  发表时间:2016-02-29 17:01 分享至:

  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特别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地方立法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提出了新挑战。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新形势下,贯彻中央精神和修改后的立法法,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的重大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扎根于现实生活,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工作的源头活水。从江苏来看,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推进“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伟大实践,是新形势下江苏地方立法工作的大背景、大环境、大趋势,也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目标所系、重心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课题,全面深化改革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全面从严治党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立足江苏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把握好地方立法的方向、重点、进度和节奏,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强调,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其中首要的就是依法立法。我感到,在实际工作中,依法立法要把握三个方面:一要准确把握立法定位。地方立法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处于从属地位,同时作为整个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可以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开展地方立法,创造性地解决应当由地方立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通过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要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处理好地方立法与国家层面立法的关系,处理好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的关系,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二要厘清立法权力边界。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有着严格的界定,地方立法中省与市的立法权限也有所不同。2014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市一级地方立法事权作了限定,作为设区的市人大,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在本级立法权限内开展立法工作,不能突破地方立法的事权范围越权立法。三要严格规范立法行为。立法法修改扎紧了立法权行使的“笼子”,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立法,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法,严格执行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表决、修改、废止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地方立法工作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立公平正义之法、务实管用之法,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规都成为良法、精品,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检验。立法工作要有的放矢,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什么法,我们就立什么法;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要通过立法来进行制度设计。有干货、有含金量是地方法规质量的体现,而要做到这一条,就必须深入实践开展调查研究。闭门造车立出来的法,难免是空中楼阁。改革与法治,是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地方立法工作不能置身改革大潮之外,要敏锐地把握改革大势,善于总结改革中的成功经验,适时上升为法规,确保改革举措的合法性,增强改革举措的穿透力,发挥立法对改革实践的保障作用。要兴利除弊,革故鼎新,发挥立法对改革实践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地方立法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共享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在法治建设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使立出来的法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此外,我们国家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无微不至,要求在地方法规的操作性和执行性上有更多考量、下更大功夫,使地方法规在实践中行得通、真管用。要把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和深化社会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参与,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关键在人。如何适应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素质的立法人才队伍,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这支队伍不仅是指法制委、法工委的立法工作者,而且也包括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干部。应该认识到,立法工作不仅仅是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加强立法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极为重要。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政治理想、过硬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明辨大是大非不糊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人大机关要把立法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从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出发,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着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地方立法专业人才队伍,其中既包括若干有全国影响的地方立法专家,又包括一定数量的地方立法骨干人才。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下,采取从“一府两院”或基层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干部中遴选,或者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中招录等办法,多渠道网罗和聚集优秀立法人才,不断壮大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同时,针对地方地方立法工作者多数是法学专业出身,其他领域的知识素养则可能相对不够,存在短板问题,人大机关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下,遵循立法人才成长规律,加强对立法干部的教育培训,帮助他们丰富知识储备,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能力水平,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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